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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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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只得分头来计算。
据公安部门统计,1984年②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 人次,到1989年突破10万,1991年突破20万人次。从1984年到1991年,累计查处62万人次。③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,④1993年是24.6万人次⑤。1995?-5 月,全国共查处11.3万人次;在1996年4 月开始的" 严打" 中,查获14.2万人次⑥。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,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,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,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212 万人次。
②笔者收集到广州市公安局1982年发表并且四处张贴的公告,其中已经有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,可见1982年就已经开始查处了。可是笔者一直没有查到1984年以前的查处数字。
③《扫黄。神圣的使命》,第15页,公安部治安局、司法部劳教局、卫生部办公厅、文化部办公厅、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,陈庆亮主编,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,1992年12月,北京。

④吴海民:《黄色诱惑》,第54页,华艺出版社,1995年1 月,北京。
⑤杜卫东:《世纪之泣》,载于《南方周末》,1996年9 月6 日第13版。
⑥《社会蓝皮书,1996-1997》,第289 页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1998年。[奇书网·电子书下载乐园—wWw.QiSuu.cOm]
另外有资料说,1982年-1991年累计查获31.5万人次,自从1991年以来(估计应该是到1996年底)累计查获153.5 万人次⑦。二者相加是185 万人次。如果1997年的数字持平,也是全年25万人次的话,那么从1982年到1997年,全国累计" 查处"了大约210万人次。
⑦郑杭生主编:《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,1996-1997》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1998年。
这样,分头计算的结果差不多,都说明自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年底,中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 万人次。
官方的所谓" 查处" 究竟是什么意思,笔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。据多位从中央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察说," 查处" 就是已经被公安部门查获并且被处理过的,而且应该是记录在案的。那么,各种各样的联防队或者保安们" 抓获" 的,统计进来没有呢?
即便上述数字真的把所有" 被抓获" 的人也包括进来了,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: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?也就是说," 查获率" 究竟是多少呢?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:1991年前后的" 查处率" 是25%到30%,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⑧。一位专家则说,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有1 /10⑨。
⑧《扫黄。神圣的使命》,第15页,公安部治安局、司法部劳教局、卫生部办公厅、文化部办公厅、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,陈庆亮主编,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,1992年12月,北京。
⑨邵道生:《当代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》,第288 页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1992年,北京。
2.笔者的推算笔者认为,这实在是太乐观了。
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,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,看看在所有的市民当中,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。
笔者于1994年初,在南方沿海的G 市和H 市,以及旅游城市L 市,对市区里16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。经过测谎检验,获得有效答卷891 份。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⑩,发现了以下情况:⑩这次调查采用的是" 送去寄回" 的问卷调查方法,有效应答率是29%。这里所公布的所有行为的发生率,都据此进行过修正。详情可以参见笔者的两篇论文:《对于性交易的分析与预警》,载于《社会学研究》,1995年第2 期,第117 -122页;《性病:社会学的分析与预测》,载于《中国性学》,1995年第4 卷第4 期,第11-16页。
在上述3 个城市里,有1.7 %的人承认,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,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。有0.7 %的人则承认,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,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。在发生率最高的H 市,这两个数字分别高达3.8 %和1.0 %。
当然,这样的行为,与公安部门所" 查处" 的" 嫖娼卖淫" 可能是不一样的⑾,这里暂不深入讨论。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,上面所说的0.7 %和1.7 %,其分母可是这3 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。也就是说,在H 市区,有过这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 万,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 万多人。在著名的大城市G 市里,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 万人和5 万多人。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,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,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。当然,上述3 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,概率是会高一些的。
⑾但是,笔者1994年在上海公安部门办的" 法制宣传橱窗" 里看到,两个女性由于" 出卖色相,骗吃骗喝" 而被作为" 卖淫" ,被" 查处".这样的判定标准,比笔者所提出的标准还要宽泛得多。
还请注意,由于资金短缺,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 个城市里的流动人口。可人们都知道,在嫖娼卖淫的人里,流动人口很多,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。因此,如果这样推算下去,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。
此外,在G 市,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,公安部门在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⑿。也就是说,G 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,充其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 %,甚至可能只是2.5 %。
⑿转引自《性病防治资料汇编,1995》,卫生部防疫司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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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  分析以下所依据的主要材料,不仅是问卷调查的数据,更多的是深入的个案考察。
笔者从1995年9 月起,在华北的6 个县级城市和两个村里的19个娱乐场所里进行过考察。再加上本书将要描述的对于3 个" 红灯区" 的社区考察,笔者才可能对整个性产业的情况进行以下的分析。
笔者还是不掌握任何内部材料,不否认任何其他分析与解释。笔者所做的仍然只是希望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视角,一个思路。
一、卖淫业的分层1." 性产业" 经营方向的分层从古到今,无论政府是禁还是不禁,卖淫业总是会自发地形成不同的层次,针对不同的顾客,提供不同的" 服务".这种分层的趋势总会经历这样三个过程:第一步,所有业主和从业者,一开始都是一窝蜂地涌向最直接的卖淫,因为他们总是以为,只有这才是最能赚钱的。但是随着整个产业的发展,他们在市场竞争或者真真假假的" 扫黄" 的压力下,又不得不逐渐把自己的业务扩展到" 性服务"的所有方面,例如" 三陪" 、按摩、脱衣舞表演、" 洗脚" 等等。
第二步,从纯粹经营的角度出发,一旦产业内的分层已经形成,他们一般不会"跳槽"或者强行打入其他层次,而是努力发展自己的特色经营。这样,分层就巩固住了。
第三步,一旦市场波动,造成各层次之间的过度竞争与冲突,所有业主和从业者就都会强烈要求某个权威力量来进行协调,甚至不惜暂时的牺牲。如果一切顺利,以前的分层就经受住了考验,形成了固定的模式。
在南方那个以此著名的大城市里,这三个阶段已经出现过两轮了。第一轮大约从1987年到1990年。相对平静了大约两年之后,第二轮又开始了,到1996年夏天时大体上已经结束。所以1997年那里的情况是很典型的。
主要根据那里的情况,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地方的情况,笔者认为,中国的地下"性产业"最晚到1996年的时候,已经形成了纵向的7 个层次。下面以卖淫女性的分层来说明:2.卖淫女的分层处于顶端的是" 二奶" 阶层。她们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小老婆的身份而存在,但是与纳妾、" 傍大款" 或者事实婚姻的本质区别在于:1." 二奶" 是计时收费的;2.她们所提供的,主要是性服务而不是情感生活、生儿育女、居家过日子等等。只不过她们计算时间所用的单位比一般的暗娼更长,往往是按月收钱。
第二层是" 包婆" (公安部门叫做" 包娼" 或者" 包嫖" )。她们虽然也像"二奶" 那样,按照服务时间的长短来收取固定的" 包身费" ,但是她们往往并不长时间地跟嫖客一起同居生活,只是在一次出差期间或者一段业务活动时间内被" 包下来".第三层是那些活跃于" 三厅" (歌厅、舞厅、餐厅)里的" 陪女".她们处于"三陪" 与卖淫之间,收费也处于计时与计次之间。她们所提供的服务是以" 坐台"(仅仅当场陪伴)为基础,以此" 保底" ,然后再力争" 出台" (跟嫖客出去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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